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榮駿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
樓
送達代收人 柳建芳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重輝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重輝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王重輝已於民國92年12月30日死亡。依 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