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247號
SLDV,102,司促,15247,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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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榮駿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
            樓
           送達代收人 柳建芳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蕭仲立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新北市新莊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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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