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2年度,2號
SLDV,102,保險,2,2013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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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李周完
      李明居
      李錦沛
      李文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宇宙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陳宏傑律師
      陳信翰律師
      謝榮峰
被   告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贊泰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任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陳信翰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增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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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