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08號
SLDV,101,重訴,308,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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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廖蘇隆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鄭淑燕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人慧
      許陳寶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陳韋志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曹安良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2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俊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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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