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廖蘇隆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鄭淑燕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人慧
許陳寶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陳韋志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曹安良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2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俊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