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29號
SLDV,101,訴,1429,201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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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九號
原   告 張正富
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律師
被   告 褚定義
訴訟代理人 褚定邦
      李㛢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暨事實及理由關於「騰空返還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騰空返還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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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