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72號
SLDV,101,消債更,172,2013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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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七二號
債 務 人 高秀忠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債務人應提出中一素食園,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 會計憑證辦法設置之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起迄今簡易日記 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列 表說明其經營中一素食園店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暨各細項 金額、所租賃店面之坪數,及該店面一百零一年度全年水 、電、瓦斯費繳費明細。
依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債務人於 中一素食園之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二萬八千八百元 。債務人應說明何以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 更生前二年每月薪資僅二萬元?
債務人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之民事陳報狀自陳因虧損 ,而將中一素食園之經營權移轉他人等語。債務人應說明 係於何時、以何價格移轉經營權?移轉予何人?轉讓所得



之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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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