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債 務 人 黃雅芳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宏昱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宏 昱公司),每月確有固定收入乙情,亦有宏昱公司回函(見 本院卷第129 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 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7,1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 總清償金額為511,2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 比例11.4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 8 份,此有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民國101 年9 月6 日國壽字第 000000000 號函(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卷,下稱 更生聲請卷第99頁至第100 頁)存卷可考。依上開國泰人壽 保險公司之函文,債務人上開所有保單計算至101 年8 月23 日之解約金金額合計222,696 元,則債務人願於更生方案第 1 期至第72期每期另清償3,100 元,合計223,200 元之相當 保單解約價值數額以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 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100,316 元扣除必要支出384,000 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11,200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任職宏昱公司,擔任助理會計乙職,每月薪資22,0 00元,除每月應領薪資外,無任何額外獎金、津貼及其他補
助,此有宏昱公司於102 年3 月22日之回函(見本院卷第12 9 頁)在卷可佐。而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自陳每月 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0,900元,參酌內政部公布102 年度新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0,900元,尚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㈢又債務人稱每月負擔其未成年子女張○○(00年00月生)、 張○○(00年00月生)扶養費各3,500 元部分:查債務人之 配偶張榆玄現任職於宏昱公司,依其所提張榆玄於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觀之 ,張榆玄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約52,744元(見更生聲請卷第88 頁),債務人與其配偶依所得比例分擔計算其未成年子女扶 養費,債務人每月負擔扶養費7,000 元【計算式:11,832× (22,000/ (22,000+52,744 )×2 ≒6,965 】,尚屬合理 。
㈣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薪資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剩餘之4,000 元幾近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且為求 增加還款,並已提撥相當於現存保單解約價值之金額至更生 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足認債務人確已盡 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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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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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5 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1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
│ 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463,796 元(依本院101 年12月2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
│ 計算) │
│4.清償總金額:511,200元 │
│5.總清償比例: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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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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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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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4,224 │ 6.37% │ 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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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4,250 │ 11.3% │ 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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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1,102 │ 5.4% │ 384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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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4,863 │ 11.09% │ 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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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3,410 │ 8.37% │ 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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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5,091 │ 19.6% │ 1,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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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5,396 │ 4.15% │ 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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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4,304 │ 4.35% │ 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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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86,965 │ 24.33% │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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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4,191 │ 5.02% │ 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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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4,463,796 │ 100% │ 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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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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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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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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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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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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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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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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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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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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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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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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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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