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21號
SLDV,100,訴,721,2013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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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100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   告 戴睦
被   告 魏秀晏(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
      魏辰儒(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 楊純惠(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
理人
被   告 魏金鑾
      魏金燕
      魏良家
      魏孝安
      魏佑展
      魏延泰
      魏文欽
兼上列六人 魏祿賢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   告 李 罕(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志明(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吉妮(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志宗(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六人共 劉立鳳律師
同訴訟代理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魏萬財
      魏天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圖一,應更正如後附附圖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遺漏,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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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