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100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 告 戴睦
被 告 魏秀晏(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
魏辰儒(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 楊純惠(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
理人
被 告 魏金鑾
魏金燕
魏良家
魏孝安
魏佑展
魏延泰
魏文欽
兼上列六人 魏祿賢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 告 李 罕(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志明(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吉妮(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志宗(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六人共 劉立鳳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魏萬財
魏天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圖一,應更正如後附附圖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遺漏,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