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世紀縱橫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即 清 算人 張嫚玲(原名張若玉)
被 告 湯純美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自緝字第5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 第26條之1 、第32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8 條第 2 項復有規定。又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 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第1 項(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37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 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 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 ;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外,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 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最 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21 號判決要旨、最高法院78年度臺 上字第1732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世紀縱橫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紀公司」)部分,業經主管機關撤銷 登記並行清算程序,且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自緝字第5 號 卷第13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47號清算完結 卷宗核閱無誤。然於原告世紀公司所提本件附帶民事之損害 賠償事件未實質全部辦理完竣,依上開說明,原告世紀公司 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其法人格亦未消滅,而應由其清算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被告湯純美被訴業務侵占一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自緝字第 5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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