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裕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民國102 年3 月30日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報告被告廖裕 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以102 年度偵字第4162 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 袋經檢出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02 年4 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 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白 色透明結晶1 袋(淨重0.02公克,驗餘淨重0.0198公克), 經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02 年4 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 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綜上,聲請人聲 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