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90號
SLDM,102,簡,90,2013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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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松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8日所為判決
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第三行關於「銀元 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銀元參佰元」。
理 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欄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其正本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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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