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權
具 保 人 蕭柏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柏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張智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蕭柏齡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又經拘提無著,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