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宇
被 告 劉瑞琦
被 告 楊家慶
被 告 陳彰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31
2 、3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彰興、江怡萱分別依序告訴被告林哲宇、劉 瑞琦、楊家慶及陳彰興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彰興、江怡萱分別撤回對上開被告之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