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2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楊玉美告訴被告林慶煌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 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