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0年度,5號
SLDM,100,金重訴,5,201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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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祥
      林慧娥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彭惠筠律師
      彭建寧律師
被   告 洪麗銀
      楊炳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2527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20385 號、99年度偵字第26777 號、102 年度偵字第1217
0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633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慧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
洪麗銀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楊炳榮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事 實
一、林秋祥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 上更一字第7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88年 度臺上字第74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3年1 月20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3年5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林秋祥洰洋實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巷 00號1 樓,下稱洰洋公司)、華釩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 地先後為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3 樓、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臺北市○○區○○路00號8 樓之9 等地,以下簡稱華釩 公司)、兆沛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 00巷00號2 樓,下稱兆沛公司)、陞達國際有限公司(設臺 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下稱陞達公司)、申紅 工程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 ,下稱申紅公司)、樺羽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街0 號9 樓之1 ,下稱樺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曾投安達曼國際有限公司(址同陞達公司,下稱安達曼公司) 、力納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 7 樓,下稱力納公司);葉素珍(另行審結)係仕中實業有 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0 號,下稱 仕中公司)、宜弘實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 000 號1 樓,登記負責人曾宜鵬另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宜弘 公司)及洰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徐豊傑(另行審結)係藝 茂同步科技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8 樓之 1 ,下稱藝茂公司)之負責人;蘇麗雯(另行審結)係安達 曼公司、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址同陞達公司,下稱亞太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擔任綠世界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5 樓,實際負責人馬安宜另為不起訴處 分,下稱綠世界公司)之財務;洪麗銀雅神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下稱雅神公司)、亞 舍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12樓,下稱亞舍士公司)之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並兼管會 計業務,黃富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結)則亦為 亞舍士公司實際負責人;楊炳榮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下稱數位金流公司)



之負責人;方惟琮(另行審結)係翔茂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園鄉○○路00巷0 弄0 號,下稱翔茂公司)之負 責人;蔡建明(另行通緝)係弘申國際有限公司(設新北市 ○○區○○路000 號3 樓,下稱弘申公司)之負責人;彭明 海(由本院另案審結)係志眾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7 樓,下稱志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林秋祥徐豊傑葉素珍蘇麗雯洪麗銀楊炳榮、方惟 琮、黃富祺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 業負責人。林慧娥係力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輔導客戶 財務規劃及協助客戶向銀行申請貸款等業務;林秋祥與下列 所述之人分別實施以下犯行:
㈠華釩公司部分
林秋祥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88年1月起至 92年6月間止,明知華釩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係一虛設行號 ,竟基於幫助他人頭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虛開不實統一 發票858 紙予附表A 所示之本成五金有限公司(下稱本成公 司)等營業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 億4044萬3534元 ,作為該等營業人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藉以幫助本成公司 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3202萬2209元。林秋祥復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自88年1 月間起至同年6 月間止,明知華釩公 司並無實際進貨,竟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以「假出口真退稅 」及申報固定資產方式,冒退營業稅計4 萬9214元。 ㈡洰洋公司部分:
林秋祥明知洰洋公司係一虛設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1 所示 之弘申公司、安達曼公司、亞舍士公司、晁瑋公司、綠世界 公司、翔茂公司、宜弘公司、雅神公司、樺羽公司、申紅公 司等10家公司進貨,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2 所示之仕中公司 、兆沛公司、安達曼公司、志眾公司、亞太公司、陞達公司 、雅神公司、樺羽公司、藝茂公司等9 家公司之事實,竟與 葉素珍等人為下列犯行:
1.洰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1)弘申公司
林秋洋葉素珍蔡建明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 括犯意聯絡,明知弘申公司並無銷貨予洰洋公司,竟 自94年9月間起至95年8月間止,依林秋祥指定之交易 對象、品名、數量、單價及銷售額,連續虛開如附表 1之1所示之弘申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08紙予林秋祥, 充當洰洋公司之進項憑證,金額合計為5633萬421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2)安達曼公司、綠世界公司




林秋洋葉素珍蘇麗雯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 括犯意聯絡,明知安達曼公司、綠世界公司公司並無 銷貨予洰洋公司,竟自94年1月間起至2月間止及94年 4月間起至94年6月間止,由蘇麗雯林秋祥指定之交 易對象、品名、數量、單價及銷售額,連續虛開如附 表1之2、1之5所示之不實安達曼公司統一發票35紙、 不實之綠世界公司統一發票17紙交予林秋祥作為洰洋 公司之進項憑證,安達曼公司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金 額合計為1379萬5200元,綠世界公司虛開之不實統一 發票金額合計為379萬867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3)亞舍士公司
林秋祥葉素珍洪麗銀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 括犯意聯絡,明知亞舍士公司並無銷貨予洰洋公司之 事實,竟自94年5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由洪麗銀林秋祥指定之交易對象、品名、數量、單價及銷售額 ,交待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陳世瑛配合林秋祥連續虛開 如附表1之3所示之亞舍士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9紙,充 當洰洋公司之進項憑證,亞舍士公司虛開之不實統一 發票金額合計為1709萬15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4)雅神公司
林秋祥葉素珍洪麗銀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 括犯意聯絡,明知雅神公司並無銷貨予洰洋公司之事 實,竟自93年12月間起至95年4月間止,由洪麗銀林秋祥指定之交易對象、品名、數量、單價及銷售額 ,連續虛開如附表1之8所示之雅神公司不實統一發票 12紙交予林秋祥,充當洰洋公司之進項憑證,雅神公 司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為253 萬2720元,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5)晁瑋公司
林秋祥葉素珍及晁瑋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實際 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 晁瑋公司並無銷貨予洰洋公司,竟自94年9月間起至 94年10月間止,依林秋祥指定之交易對象、品名、數 量、單價及銷售額,連續虛開如附表1之4所示之不實 統一發票7紙予林秋祥,充當洰洋公司之進項憑證, 金額合計為380萬12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6)翔茂公司




林秋祥葉素珍方惟琮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 括犯意聯絡,明知翔茂公司並無銷貨予洰洋公司,竟 自94年5月間起至95年3月間止,依林秋祥指定之交易 對象、品名、數量、單價及銷售額,連續虛開如附表 1之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6紙交予林秋祥作為洰洋公 司之進項憑證,金額合計為410萬4886元,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7)宜弘公司
林秋祥葉素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 絡,於94年8月間,明知宜弘公司並無銷貨予洰洋公 司,竟由葉素珍林秋祥指定之交易對象、品名、數 量、單價及銷售額,連續虛開如附表1之7所示之宜弘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0紙作為洰洋公司之進項憑證,金 額合計為243萬80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8)樺羽公司
林秋祥葉素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 絡,明知樺羽公司並無銷貨予洰洋公司,竟於95年6 月間,依林秋祥指定之交易對象、品名、數量、單價 及銷售額,連續虛開如附表1之9所示之樺羽公司不實 統一發票3紙作為洰洋公司之進項憑證,金額合計為 162萬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 正確性。
(9)申紅公司
林秋祥葉素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 絡,明知申紅公司並無銷貨予洰洋公司,竟自94年1 月間起至94年6月間止,依林秋祥指定之交易對象、 品名、數量、單價及銷售額,連續虛開如附表1之10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紙作為洰洋公司之進項憑證, 金額合計為14萬10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2.洰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林秋祥葉素珍明知洰洋公司並無銷貨予仕中公絲、兆沛公 司、安達曼公司、志眾公司、陞達公司、雅神公司、樺羽公 司及藝茂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 (1)仕中公司
於93年10月間,由葉素珍林秋祥指定之交易對象、 品名、數量、單價及銷售額,虛開如附表2之1所示, 金額為7萬5000元之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紙作為仕 中公司之進項憑證,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稽徵之正確性(因仕中公司為虛設行號,故無逃漏 稅捐問題)。
(2)兆沛公司
自93年12月間起至94年11月間止,由葉素珍林秋祥 指示虛開如附表2之2所示洰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11 紙後,葉素珍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提供 該等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林秋祥充當兆沛公司之 進項憑證,金額合計為322萬2437元,林秋祥取得該 等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連續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 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兆沛公司營業稅合計16萬1123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3)安達曼公司
自94年9月間至95年8月間止,由林秋祥指示葉素珍連 續虛開如附表2之3所示,金額合計6383萬5480元之洰 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30紙後,林秋祥葉素珍基於 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提供上開不實統一發 票作為安達曼公司之進項憑證,蘇麗雯於取得該等洰 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連續持之向稅捐稽徵申報扣抵營業稅,安達曼公司 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319萬1780元。 (4)志眾公司
自94年9月間至94年10月間止,由林秋祥指示葉素珍 連續虛開如附表2之4所示,金額合計100萬3608元之 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3紙後,林秋祥葉素珍即基 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提供上開不實 統一發票作為志眾公司之進項憑證,彭明海取得該等 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後,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際向 洰洋公司進貨之事實,亦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連續持之向稅捐稽徵申報扣抵營業稅,志眾公司因而 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180元。
(5)亞太公司
自94年5月間至94年10月間止,透過林秋祥之安排, 由林秋祥葉素珍連續虛開如附表2之5所示,金額合 計2101萬7900元之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46紙後,林 秋祥與葉素珍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 連續提供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亞太公司之進項憑證 ,蘇麗文取得該等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後,亦基於 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持之向稅捐稽徵申報扣抵 營業稅銷項稅額,亞太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105萬89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稽徵之正確性。
(6)陞達公司
於95年8月間,由葉素珍林秋祥指示,連續虛開如 附表2之6所示,金額合計為322萬2437元之洰洋公司 不實統一發票6紙後,葉素珍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 概括犯意,連續提供該等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林 秋祥充當陞達公司之進項憑證,林秋祥取得該等洰洋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後,亦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連續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 當方法逃漏兆沛公司營業稅合計16萬5240元,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7)雅神公司
自95年5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透過林秋祥之安排, 由林秋祥葉素珍連續虛開如附表2之7所示,金額合 計846萬之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0紙後,林秋祥葉素珍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提 供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雅神公司之進項憑證,洪麗 銀取得該等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基於逃漏稅 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持之向稅捐稽徵申報扣抵營業稅 銷項稅額,雅神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共計42萬30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
(8)樺羽公司
於93年12月間,連續虛開如附表2之8所示,金額合計 24萬5900之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3紙後,葉素珍即 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提供該等洰洋公 司不實統一發票予林秋祥充當樺羽公司之進項憑證, 林秋祥取得該等洰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基於逃 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兆沛公司營業稅合計 16萬524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 徵之正確性。
(9)藝茂公司
自94年1月起至6月間止,林秋祥葉素珍復與林慧娥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透過林秋祥林慧娥之安排,由林秋祥葉素珍連續虛開如附表 2之9所示洰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54紙,金額合計12 44萬1500元後,由林秋祥葉素珍林慧娥基於幫助 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提供上開不實統一發



票作為藝茂公司之進項憑證,徐豊傑取得該等洰洋公 司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 續持之向稅捐稽徵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藝茂公 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計62萬2075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3.嗣經高雄市國稅局追查洰洋公司之統一發票流向,發現該公司 為虛設行號,始查悉上情。
㈢藝茂公司部分:
林慧娥於93年4 月至6 月期間之某日,至藝茂公司向徐豊傑 行銷業務,其得知藝茂公司營業額不足,無法向銀行申請貸 款,為虛增藝茂公司之營業額以便向銀行貸款,遂介紹力納 公司投資人兼仲介買賣統一發票之業者林秋祥徐豊傑相識 ,並由力納公司與藝茂公司簽訂企管顧問委任書,約定力納 公司協助藝茂公司向銀行取得貸款後,藝茂公司應支付貸款 額度之百分之6 作為力納公司之顧問費,其3 人明知藝茂公 司與附表3 所示之洰洋公司、仕中公司、樺羽公司、亞舍士 公司、申紅公司及附表4 所示之安達曼公司、兆沛公司、宜 弘公司、志眾公司、數位金流公司等10家公司並無實際進、 銷貨之事實,竟與葉素珍等人為下列犯行:
1.藝茂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1)仕中公司
林秋祥葉素珍林慧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 括犯意聯絡,明知藝茂公司並無實際向仕中公司進貨 之事實,竟自93年9月起至94年8月間止,透過林秋祥林慧娥之安排,連續虛開如附表3之2所示仕中公司 之不實統一發票55紙,金額合計192萬320元後,林秋 祥、葉素珍林慧娥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聯絡,由林秋祥徐豊傑約在藝茂公司樓下之便利商 店及力納公司附近之茶藝館見面,徐豊傑則向林秋祥 購入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徐豊傑並依約支付不實統一 發票金額之百分之1予林秋祥作為顧問費,再由林秋 祥調度資金,製造交易假象,以規避稅捐機關之稽查 。嗣徐豊傑取得林秋祥所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即 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記入 藝茂公司帳冊,列為藝茂公司之進貨額,並登載於該 公司93、94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財務報 表上,連續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 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藝茂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 逃漏營業稅96萬16元。
(2)樺羽公司




林秋祥林慧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 絡,明知藝茂公司並無實際向樺羽公司進貨之事實, 自94年1月起至94年12月間止,透過林秋祥林慧娥 之安排,連續虛開如附表3之3所示,金額合計394萬 4736元之樺羽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4紙後,林秋祥、林 慧娥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以相同方 法出售予徐豊傑。嗣徐豊傑取得林秋祥所交付之不實 統一發票後,即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將上開不 實統一發票記入藝茂公司帳冊,列為藝茂公司之進貨 額,並登載於該公司93、94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及財務報表上,連續持向北區國稅局申報營業 稅,藝茂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19萬 7237元。
(3)亞舍士公司
林秋祥林慧娥洪麗銀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 括犯意聯絡,明知藝茂公司並無實際向亞舍士公司進 貨之事實,自93年11月起至94年2月間止,透過林秋 祥、林慧娥之安排,由洪麗銀林秋祥指定之交易對 象、品名、數量、單價及銷售額,交待不知情之會計 人員陳世瑛配合林秋祥連續虛開如附表3之4所示,金 額合計為756萬9930元之亞舍士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5 紙後,林秋祥林慧娥洪麗銀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 之概括犯意聯絡,以相同方法出售予徐豊傑。嗣徐豊 傑取得林秋祥所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基於逃漏 稅捐概括之犯意,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記入藝茂公司 帳冊,列為藝茂公司之進貨額,並登載於該公司93、 94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財務報表上,持 向北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藝茂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 方法逃漏營業稅37萬8497元。
(4)申紅公司
林秋祥林慧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 絡,明知藝茂公司並無實際向申紅公司進貨之事實, 竟於93年11月間,透過林秋祥林慧娥之安排,連續 虛開如附表3之5所示,金額合計20萬2994元之申紅公 司不實統一發票25紙後,林秋祥林慧娥即基於幫助 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以相同方法出售予徐豊傑 。嗣徐豊傑取得林秋祥所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即 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記入 藝茂公司帳冊,列為藝茂公司之進貨額,並登載於該 公司93、94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財務報



表上,持向北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藝茂公司因而以 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1萬150元。
(5)連同洰洋公司2(9)部分,總計徐豊傑共將上開不實 統一發票149紙記入藝茂公司帳冊,列為藝茂公司之 進貨額,並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93、94年度營業稅共 計216萬797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 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2.藝茂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林秋祥林慧娥徐豊傑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 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透過林秋祥林慧娥之安排,連續為 下列犯行:
(1)安達曼公司
自94年3月間起至94年6月間止,連續虛開如附表4之1 所示,金額合計為1600萬4500元之藝茂公司不實統一 發票75紙後,由徐豊傑在上址便利商店及茶藝館將該 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林秋祥林秋祥再以統一發票金 額百分之1及不詳代價,出售或交付該等統一發票予 蘇麗雯充當進項憑證。蘇麗雯於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 票後,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 票,充作安達曼公司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扣抵營業稅,安達曼公司遂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 稅合計80萬225元。
(2)兆沛公司
自93年10月間起至94年2月間止,連續虛開如附表4之 2所示,金額合計為1592萬4680元之藝茂公司不實統 一發票47紙後,由徐豊傑在上址便利商店及茶藝館將 該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林秋祥林秋祥於取得上開不 實統一發票後,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將該等不 實統一發票,充作兆沛公司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兆沛公司營 業稅合計79萬62 34元。
(3)宜弘公司
於94年8月間,連續虛開如附表4之3所示,金額合計 為232萬4474元之藝茂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2紙後,由 徐豊傑在上址便利商店及茶藝館將該不實之統一發票 交予林秋祥,再由林秋祥轉交予葉素珍葉素珍於取 得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後,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將此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宜弘公司帳冊,列為宜弘公 司之進貨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虛報扣抵銷項稅額, 宜弘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計30萬29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4)志眾公司
自93年11月間起至94年2月間止,連續虛開如附表4之 4所示,金額合計為600萬5810元之藝茂公司不實統一 發票16紙後,由徐豊傑在上址便利商店及茶藝館將該 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林秋祥林秋祥再以統一發票金 額百分之1及不詳代價,出售或交付該等統一發票予 彭明海充當進項憑證。彭明海於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 票後,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際向藝茂公司進貨之事實 ,亦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 ,充作志眾公司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營業稅,志眾曼公司遂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 計10萬35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之正確性。
(5)數位金流公司
楊炳榮為拉抬數位金流公司之業績,透過林慧娥認識 林秋祥林秋祥徐豊傑林慧娥即自94年1月間起 至同年2月間止,連續虛開如附表4之5所示,金額合 計為207萬元之藝茂公司不實統一發票9紙後,林秋祥徐豊傑林慧娥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由徐豊傑在上址便利商店及茶藝館將該不實之統一發 票交予林秋祥林秋祥再以統一發票金額百分之1及 不詳代價,連續出售該等統一發票予楊炳榮充當進項 憑證。楊炳榮於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後,基於逃漏 稅捐之概括犯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充作數位金 流公司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 安達曼公司遂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10萬35 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
3.藝茂公司向銀行貸款部分
徐豊傑林慧娥林秋祥以前述不實交易虛增營業額之不正 方法,製造藝茂公司業績良好之假象後,由徐豊傑林慧娥 持上開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財務報表,連續 於附表5 所示之日期,向附表5 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致附表5 所示之金融機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附表5所示 之日期貸放如附表5 所示之金額,而徐豊傑取得該等貸款後 ,依前揭約定,以現金支付貸得金額百分之6 顧問費予林慧 娥,惟未按期清償貸款,致附表5 所示之金融機構受有損失 。
㈣志眾公司部分




志眾公司自93年間起,因營運狀況不佳,彭明海為虛增其公 司之營業額,以避免金融機構縮減志眾公司之原貸款額度, 經由林慧娥介紹認識林秋祥後,竟與林秋祥為下列犯行: 1.志眾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1)兆沛公司
林秋祥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際向兆沛公司進貨之事實 ,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3年6月 間起至95年1月間止,連續虛開如附表6之1所示,金 額合計為2134萬9200元之兆沛公司不實統一發票48紙 後,林秋祥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在志眾 公司內交付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彭明海彭明海於 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後,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際向 兆沛公司進貨之事實,亦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志眾公司進項憑證,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志 眾公司營業稅合計106 萬7460元。
(2)安達曼公司
林秋祥蘇麗雯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際向安達曼公司進貨之事實,自 94年7 月間起至94年8 月間止,虛開如附表6 之2 所 示,金額合計為700萬元之安達曼公司不實統一發票 16紙後,林秋祥蘇麗雯即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 ,在志眾公司內交付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彭明海彭明海於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後,明知志眾公司並 無實際向安達曼公司進貨之事實,亦基於逃漏稅捐之 犯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志眾公司進項憑證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 逃漏志眾公司營業稅合計35萬元。
(3)亞舍士公司
林秋祥洪麗銀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 絡,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際向亞舍士公司進貨之事實 ,自94年7 月間起至95年1 月間止,由洪麗銀交代不 知情之會計人員陳世瑛配合林秋祥連續虛開如附表6 之3 所示,金額合計為2381萬6000元之亞舍士公司不 實統一發票54紙後,林秋祥洪麗銀即基於幫助逃漏 稅捐之概括犯意,由林秋祥在志眾公司內交付上開不 實之統一發票予彭明海彭明海於取得上開不實統一 發票後,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際向亞舍士公司進貨之 事實,亦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將該等不實統一 發票,充作志眾公司進項憑證,連續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志眾公司營業 稅合計119 萬800 元。
(4)晁瑋公司
林秋祥及晁瑋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負責人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 際向晁瑋公司進貨之事實,自95年1 月間起至95年2 月間止,連續虛開如附表6之4所示,金額合計為483 萬8400元之晁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0紙後,林秋祥及 晁瑋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負責人即基於幫助逃漏 稅捐之犯意,由林秋祥在志眾公司內交付上開不實之 統一發票予彭明海彭明海於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票 後,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際向晁瑋公司進貨之事實, 亦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 充作志眾公司進項憑證,連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志眾公司營業稅合計 106 萬7460元。
(5)樺羽公司
林秋祥明知志眾公司並無實際向樺羽公司進貨之事實 ,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於95年3月 間,連續虛開如附表6 之5 所示,金額合計為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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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納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茂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達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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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洰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成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世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