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1號
KLDV,102,訴,211,20130806,4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台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詹麗櫻
被   告 郭雄傑
      鄒黃碧清
      王琇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郭雄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鄒黃碧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琇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郭雄傑負擔新臺幣壹佰叁拾貳元、鄒黃碧清負擔新臺幣叁佰零陸元,王琇穎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壹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郭雄傑等3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台北大鎮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 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社區規約規定,於民國97年1 月前每戶應按月繳納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基本費(即管 理費),自97年1月起,除上開200元之基本費外,應另再按 每坪5 元按月計付管理費。被告郭雄傑鄒黃碧清王琇穎 (下稱被告郭雄傑等3 人)分別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 ○區○○○路000巷000弄00號5樓、同巷154弄1號5樓、同巷 138弄15號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並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 理費,經催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至第3項所示,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三、被告郭雄傑等3人均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台北大鎮公寓大廈管委會公寓大廈 規約、催繳帳款之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郭雄傑等 3 人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與原告主張事實相符,自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郭雄傑等3 人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原告原係以同一程序向被告郭雄傑等3 人、被告江和純高中盛高中興林卉楹邱聖峯李秋梅連榮強、朱 濤鳴、黃應隆李佩鴻鄧雪梅、張素月、賴延興徐芬蘭賴雅萍張儷螢王碧慧陳金興朱友心、王銘宏等19 人、被告林孝祥陳麗花、吳惠珍、陳芳琪林基仁、許明 智、俞淑芬林明達等8 人、被告林朝榮吳素娥柯巧玲黃秀玲、鄧承淙、陳翁月貴徐淑滿吳春慈謝斌文、 呂崇偉王家玉游家新高文祿等13人,共44人為公寓大 廈管理費之請求;原告復於訴訟程序中陸續撤回或與被告林 孝祥等8 人達成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及調解筆錄 之約定,該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是本件訴訟費用9, 690元,依同法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中589 元由被告郭 雄傑等3人依比例分別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表:
┌─┬───┬───────────┬────────────────────────┬──────┬──┬────┐
│編│ 被告 │ 建物門牌 │ 管理費 │ 欠繳期間 │月數│原告請求│
│號│ │ ├────┬────┬────┬────┬────┤ │ │管理費之│
│ │ │ │ 坪數 │每坪金額│96年12月│97年1月1│月基本費│ │ │總金額 │




│ │ │ │ │ (元) │30日前之│日後之月│ (元) │ │ │(元) │
│ │ │ │ │ │月管理費│管理費 │ │ │ │ │
│ │ │ │ │ │ (元) │ (元) │ │ │ │ │
├─┼───┼───────────┼────┼────┼────┼────┼────┼──────┼──┼────┤
│1 │郭雄傑│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 │27.96 │5 │ │135 │200 │99年1月至101│36 │12,060 │
│ │ │208巷174弄14號5樓 │ │ │ │ │ │年12月 │ │ │
├─┼───┼───────────┼────┼────┼────┼────┼────┼──────┼──┼────┤
│2 │鄒黃碧│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 │21.31 │5 │200 │105 │200 │93年1月至101│108 │27,900 │
│ │清 │208巷154弄1號5樓 │ │ │ │ │ │年12月 │ │ │
├─┼───┼───────────┼────┼────┼────┼────┼────┼──────┼──┼────┤
│3 │王琇穎│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 │29.05 │5 │ │145 │200 │98年9月至101│40 │13,800 │
│ │ │208巷138弄15號4樓 │ │ │ │ │ │年12月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