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98號
KLDV,102,補,298,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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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原   告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觀之林&德安家康
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觀之林&德安家康社區管理
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玖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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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