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原 告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觀之林&德安家康
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觀之林&德安家康社區管理
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玖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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