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650號
原 告 林秋芳
被 告 蘇家雯
白玉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合法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本院乃於民國102年 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 達之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項裁定已於同月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 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