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2年度,1370號
KLDV,102,基小,1370,201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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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陳怡慧
被   告 繆立屏  原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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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