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2年度,1267號
KLDV,102,基小,1267,201308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2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呂凱評
被   告 陳立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
│附表: 102年度基小字第1267號│
├──┬─────┬──────────┬──────────┤
│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
├──┼─────┼──────────┼──────────┤
│ 1 │10,752元 │自102年5月6日起至清 │無。 │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11.74計算。 │ │
├──┼─────┼──────────┼──────────┤
│ 2 │14,191元 │自102年5月6日起至清 │無。 │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14.74計算。 │ │
├──┼─────┼──────────┼──────────┤




│ 3 │17,686元 │自102年5月6日起至清 │無。 │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19.97計算。 │ │
└──┴─────┴──────────┴──────────┘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