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89號
KLDV,102,司聲,189,201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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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陳堃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一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90號民 事假扣押裁定,而以文主所示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下同) 105,000元,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返還上開提 存物,依法聲請返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其前遵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前述擔 保金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核屬實 。次查,前開假扣押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 請人取回主文所示提存物之事實,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 人同意書暨印鑑證明附卷可稽,堪信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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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