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4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王百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01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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