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46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毛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
請分割,債權人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此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可稽,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87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汽車貸款﹙卡
號:00000000000000﹚,此有契約書可稽。惟債務人自
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迄今尚有如請求聲明之欠款尚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46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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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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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毛鳳美 │自民國89年0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52054│ │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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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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