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3781號
PCDM,89,易,3781,200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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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
九七四號、第一六二六五號、第一八六七一號、第二一四一九號、第二三九○六號、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世吉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所經營 之公司業已陷於資金短缺、週轉不靈之窘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 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與附表所示之交易對象,為附表所示之交易 行為,致合呈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合呈公司)之負責人丁○○、丙○○、北名 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北名公司)之負責人辛○○、至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至呈公司)之負責人壬○○、大里電機有限公司(下簡稱大里公司)之負責 人戊○○、鑫瑞成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鑫瑞成公司)之負責人癸○○、駿鈜電 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駿鈜公司)之負責人庚○○均陷於錯誤,而與乙○ ○交易,並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物,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 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末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 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 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亦據最高法院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九九號、四十 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六○號等判例闡釋甚明,從而交付財物者若無損害,或所受損 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三、訊據被告乙○○固不諱積欠如附表所示貨款,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 世吉公司自八十三年成立迄今,伊均競競業業致力於公司經營,而公司亦從成立 時三人至後來員工二、三十人之規模,且原無任何不良債信紀錄,詎伊於八十八 年四月十四日突然罹患嚴重腦中風併失語症,頓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致所承攬 之工程失控,上游廠商大都市營造公司又拒絕給付應付款項,至八十八年七月間 終於苦撐不下,大量跳票而成拒絕往來戶,週轉困難,無法支付告訴人等公司之 工程款,而遭誤認為詐欺,伊現已積極追討應收取款項,俾償付告訴人等語;公 訴人認被告涉有詐欺罪嫌,無非以告訴人丙○○及其代表人丁○○、癸○○、庚 ○○及其代理人林夢遠、高曉欽等之指訴,以及被告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安泰商業銀行中和分行等支票帳戶同時於八十八年七 月十六日因為大量跳票而成為拒絕往來戶,顯見被告於交易或借款之初即無付款 之意思而有詐欺意圖,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一)被告之妻林美宜證稱被告於八十八年四月九日中風,中風後神智不清等語 (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五日訊問筆錄),卷內臺北市立療養院八十八年七月 十九日診斷證明書則明載被告因罹腦中風合併失語症,自八十八年四月十 四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到院接受檢查與治療,臺中榮民總醫院 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診斷證明書則記載被告症狀為語言障礙、右側上下肢 乏力,血壓高,診斷結果為大腦栓塞性中風、高血壓,又被告中風後,世 吉公司業務由徐榮利處理,採購業務另由蔡適全負責,復據證人被告之妻 林美宜證陳明確,與告訴人丁○○、戊○○所述係由蔡適全向合呈公司、 大里公司叫貨(以上亦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五日訊問筆錄),核無不合,俱 徵被告於八十八年四月間中風後,確有相當期間不能視事而另由他人代為 經營、處理世吉公司無訛;
(二)次觀附表所示世吉公司所為九筆交易或借款時間,乃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 至八十八年六月間止,皆於公訴人所指世吉公司因為大量跳票而成為拒絕 往來戶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前,自難僅以此退票之結果,即認定其原因 必定出於被告明知所經營之公司業已陷於資金短缺、週轉不靈之窘境猶實 施詐害行為,自亦難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被告於交易或借款之初即乏付 款之意思無疑,抑且關於被告辯稱上游廠商大都市營造公司拒絕給付應付 款項乙節,證人即大都市營造公司法務主管甲○○結證稱:「世吉包了我 們公司六個工地,其中三個已經快完成了,M二十八在新莊,A十八在三 重,A二三在中和,這三個則是在建工程,完成率只達到百分之二十到四 十,他們是承攬我們的電器及水電消防空調工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世 吉所負責的這三個工地突然都沒有上工,我們聯絡不上就在翌日發函請世 吉履約,否則及解約,及損害賠償,到了六月底,我們正式解除契約,並 向世吉求償,此外這三個工程均重新發包,所以之後的工程施作與世吉沒 有任何的關連。」「(問,世吉為何突然停工?)據說是因為乙○○中風 。」「在世吉停工後我們公司就停止付款給世吉,並且對世吉的財產為假 處分,我想這對世吉的財務有很大的影響,如果不計入世吉應向我們負擔 的損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及再發包損失,世吉原本應該還可以再領到二千 萬到三千萬(按指新臺幣,下同),但這些錢因為停工而被我們公司止付 了,不過被告他認為還可以領到五、六千萬,這就不是我們公司所能夠同 意的。」(見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訊問筆錄),鑫瑞成公司負責人劉紋 秀亦先後稱:「(問,被告之前信用狀況如何﹖)以往沒有跳過票,信用 狀況算良好。」(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七四號偵查卷第四十九頁反 面)「我跟被告是在八十七年就有業務上的往來,他們公司之前沒有這樣 的情況。」(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五日訊問筆錄),參合證人己○○結證所 述:「(問,之前在世吉擔任何職務?)M二十二的監工。」「(問,世



吉公司的運作為何出現問題?)我們是在六月十六日被通知回公司開會, 回到公司實際上也沒有開會,只聽到員工說老闆生病,公司經營不下去了 ,所以我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只好等待通知,世吉倒了後M二十八由 忠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我就轉到忠揚底下去做,M二十八工地有一 批電線是原本世吉向駿鈜定的,而且是在世吉倒之前就送到工地,這批線 被我們用掉一部分,但錢應該是誰付的我就不清楚了。」(見本院九十年 五月十七日訊問筆錄),顯示世吉公司於被告中風前後購入貨物,乃送至 工地使用,未為被告私自侵吞,堪信世吉公司債信本無不良,但因被告之 中風而營運失控,並致原可預期取得之二千萬元至三千萬元鉅工程額款被 止付,則如附表所示九筆債款(總額為一千四百五十七萬三千六百七十六 元)之債權因此受累,未能如期獲得滿足,當非被告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 而施用詐術之結果甚明。
五、綜上,公訴人所舉被告涉嫌詐欺之事證,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 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被告所辯,非無可採,被告積欠告訴人債款,固無可非,然純屬債務不履行之民 事糾葛,如協議不諧,宜循民事爭訟程序解決,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案 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交易標的 金額 交易對象
(單位:元)
一 87.10 配電盤、分電箱 0000000 合呈公司 二 87.11 配電盤、分電箱 250370 合呈公司 三 88.2 水電工程材料 0000000 丙○○ 四 88.2 管路接頭 155102 北名公司
五 88.3 消防基礎座銖槽 388714 至呈公司 六 88.4.10 配電箱、開關箱 758027 大里公司 控制箱
七 88.4.12 以押標金為名借 0000000 丙○○ 用支票調現
八 88.4 變壓器 0000000 鑫瑞成公司
九 88.6 電線、電纜 798776 駿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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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吉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瑞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