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寶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
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2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8月1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9,297元及費用11,634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
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
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
延利息。"
(二)緣債務人於96年3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年3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8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
61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寶康 54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31520│0000000000│08月 15日 │ │ │
│ │元 │704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寶康 54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511 │0000000000│08月 03日 │ │ │
│ │元 │802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寶康 54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4744 │0000000000│08月 03日 │ │點七五 │
│ │元 │802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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