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25號
KLDV,102,司促,8325,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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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寶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
    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2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8月1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9,297元及費用11,634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
    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
    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
    延利息。"
  (二)緣債務人於96年3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年3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8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
    61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寶康 54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31520│0000000000│08月 15日  │      │       │
│  │元  │704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寶康 54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511 │0000000000│08月 03日  │      │       │
│  │元  │802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寶康 54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4744 │0000000000│08月 03日  │      │點七五    │
│  │元  │802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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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