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134號
KLDV,102,司促,8134,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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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王茂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5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9,50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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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