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7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林盟洋
林靖閔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參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