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662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務 人 吳太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
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
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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