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柯震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參仟零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