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435號
KLDV,102,司促,7435,201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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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楊承炎
債 務 人 李佑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即日息萬
  分之五‧四)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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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