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5號
KLDV,101,重訴,55,2013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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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3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佳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王智聖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南儀即葉南燕
          籍設金門縣金城鎮○○○村000號
          指定送達址:金門郵政68號信箱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重生(林淑卿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珍輝(林淑卿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信輝(林淑卿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5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11213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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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