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林讚枝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林何秀蘭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102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 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 示判決期日,因遇潭美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基隆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爰依法變更至102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