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逸峯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2
9 號),嗣被告於本院102年8月13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自
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
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訴字第576號),爰不經通常程序審判,而裁定適用簡易
程序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逸峯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102年8月13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 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