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426號
KLDM,102,訴,426,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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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建蒼
指定辯護人 葉鞠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唐信鐘
指定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908號、102 年度偵字第1926號、102 年度偵字第1949號)暨
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2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判。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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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