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2年度,1046號
KLDM,102,基簡,1046,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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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官泰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4687、4719、5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官泰犯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隻叁支、隨身碟貳支、被害人簽立留存文件壹箱、手記帳冊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 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該條文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新法規 定對本件被告並無何有利不利之處,自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 新舊法之比較,而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附此敘明。
三、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剌激、手段、品行、智 識程度、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表示願 受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之處罰,及被告自87年後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其應執行 刑以示懲儆。扣案之行動電話隻叁支、隨身碟貳支、被害人 簽立留存文件壹箱、手記帳冊壹包,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存款簿、金融卡,或非被 告所有之物,或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不合沒收要件,不 予宣告沒收。
三、本件係依檢察官之請求,並經被告同意而為之科刑判決,雙 方均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 1項、第455條之1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687號
101年度偵字第4719號
101年度偵字第5084號
被 告 張官泰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啟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官泰原與他人合夥經營計程車行,得知靠行之計程車司機 多有需款孔急之情形,認有利可圖,於民國98年間起,在基 隆市火車站、文化中心等地,趁靠行之計程車司機溫盛中謝政陸等人,需款孔急之機會,貸以款項,而取得顯不相當 之重利,其貸放款項取得重利之貸放時地、被害人姓名、貸 放本金、利息,詳如附表所示。嗣於101年11月14日,為警 在基隆市○○街00巷00號2樓、基隆市○○路00號10樓張官 泰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行動電話3支、隨身碟2支、被害人 簽立留存文件1箱、存款簿、金融卡、手記帳冊1包等物。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官泰,坦承上情不諱,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 證詞相符,復有通訊監察譯文、上揭扣案物品可資佐證,其



罪嫌堪予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嫌,附表所列各罪請分論 併罰。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表示願受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之處罰,請審酌 被告自87年後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並參酌被告願受科刑 範圍,酌定適當之執行刑。扣案物品,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及 犯罪所得之物,請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8 日
檢察官 張 長 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 富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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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貸放金額及利息(新台幣)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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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間某日│基隆市文化中心│謝政陸 │本金1萬元,分30日償還, │
│ │ │前 │ │每日還款4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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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6至7月│基隆市中正區信│溫盛中 │本金2萬元,先扣利息2千元│
│ │間某日 │五路 │ │,每10日還款2千元,持續 │
│ │ │ │ │還款3至4月。 │
├─┼─────┼───────┼────┼────────────┤
│3 │100年3至4 │基隆市中正區某│陳根旺 │本金1萬元,分10期還款, │




│ │月間某日 │處 │ │每期7日還款1,400元。 │
│ │ │ │ │ │
├─┼─────┼───────┼────┼────────────┤
│4 │100年3至11│基隆火車站 │鄭立揚 │本金1萬元,分10期還款, │
│ │月某日 │ │ │每期7日須還款1,400元。 │
│ │ │ │ │本金28萬元,每月利息2, │
│ │ │ │ │400元,至101年6月,累 │
│ │ │ │ │計本利40萬元。 │
├─┼─────┼───────┼────┼────────────┤
│5 │99年間某日│基隆市某處 │盧碧霞 │本金2萬元,分30日償還, │
│ │ │ │ │每日還款800元。 │
│ │ │ │ │ │
├─┼─────┼───────┼────┼────────────┤
│6 │101年1月間│基隆市文化中心│邵保銘 │本金2萬元,分6期償還,每│
│ │某日 │ │ │期5日還款4,000元。 │
│ │ │ │ │ │
├─┼─────┼───────┼────┼────────────┤
│7 │101年3月某│基隆市火車站 │鄭榮琦 │本金5萬元,分10期償還, │
│ │日 │ │ │每期7日還款1,4000元。 │
│ │ │ │ │ │
├─┼─────┼───────┼────┼────────────┤
│8 │101年2至3 │基隆市文化中心│鄧順維 │本金1萬元,分6期償還,每│
│ │月間某日 │ │ │期5日還款2,000元。 │
│ │ │ │ │ │
├─┼─────┼───────┼────┼────────────┤
│9 │101年2至3 │基隆市南榮路 │張坤銓 │本金1萬元,分6期償還,每│
│ │月間某日 │ │ │期5日還款2,000元。 │
│ │ │ │ │ │
├─┼─────┼───────┼────┼────────────┤
│10│100年6月間│基隆市七堵區百│林大維 │本金5萬元,分36期償還, │
│ │某日 │二街 │ │每期1月還款3,500元。 │
│ │ │ │ │本金43萬元,分36期償還,│
│ │ │ │ │每期1月還款19,700元。 │
├─┼─────┼───────┼────┼────────────┤
│11│100年2至3 │基隆市中正區 │楊瑞宏 │本金1萬元,分10期償還, │
│ │月間某日 │ │ │每期7日還款1,400元。 │
│ │ │ │ │ │
├─┼─────┼───────┼────┼────────────┤
│12│100年2月間│基隆市麥金路富│陳志欽 │本金1萬元,分6期償還,每│
│ │某日 │景天下前 │ │期5日還款2,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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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年1月間│基隆市文化中心│林欽城 │本金1萬元,分6期償還,每│
│ │某日 │ │ │期5日還款2,000元。 │
│ │ │ │ │ │
├─┼─────┼───────┼────┼────────────┤
│14│101年1月間│基隆市文化中心│郭俊國 │本金1萬元,分6期償還,每│
│ │某日 │ │ │期5日還款2,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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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0年10月 │基隆市中正區和│王榮村 │本金2萬元,分6期償還,每│
│ │間某日 │一路 │ │期5日還款6,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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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年11月間│基隆市中正區 │曾勢竣 │本金1萬元,分10期償還, │
│ │某日 │ │ │每期3日還款1,2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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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1年4月間│基隆市中正區 │藍士淵 │本金1萬元,分10期償還, │
│ │某日 │ │ │每期3日還款1,2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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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1年5月間│基隆市某處 │鄭劍龍 │本金1萬元,分10期償還, │
│ │某日 │ │ │每期7日還款1,4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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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年間某 │基隆市區 │朱治文 │本金1萬元,分10期償還, │
│ │日 │ │ │每期7日還款1,4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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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年間某日│基隆市區 │高琨壽 │本金1萬5千元,每5日付利 │
│ │ │ │ │息750元,持續繳息至101年│
│ │ │ │ │2、3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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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年11月間│基隆市區 │陳慶成 │本金1萬元,分10期償還, │
│ │某日 │ │ │每期7日還款1,4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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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年5至6 │基隆市區 │王泳泉 │本金1萬5千元,預扣利息 │
│ │月間某日 │ │ │4,500元,20日後償還1萬5 │




│ │ │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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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0年10月 │基隆市區 │何朝枝 │本金3萬元,每10日償還 │
│ │間某日 │ │ │2,000元,持續還款至101年│
│ │ │ │ │11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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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1年8月間│基隆市南榮路與│何宮政 │本金1萬元,分6期償還,每│
│ │某日 │精一路口 │ │期5日還款2,000元。 │
│ │ │ │ │ │
├─┼─────┼───────┼────┼────────────┤
│25│101年3月間│基隆市區 │江集淵 │本金1萬元,分10期償還, │
│ │某日 │ │ │每期7日還款1,400元。 │
│ │ │ │ │ │
├─┼─────┼───────┼────┼────────────┤
│26│101年5月間│基隆市區 │劉東河 │本金1萬元,分10期償還, │
│ │某日 │ │ │每期7日還款1,4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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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年6月間│基隆市中正路台│曾文麒 │本金1萬元,分6期償還,每│
│ │ │塑加油站 │ │期5日還款2,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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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1年10月 │基隆市區 │胡錦國 │本金1萬元,先扣利息900元│
│ │間某日 │ │ │,1月內還款1萬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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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0年10月 │基隆市南榮路與│邱克農 │本金5千元,分6期償還,每│
│ │間某日 │精一路口 │ │期5日還款1,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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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