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3年度,459號
CYDV,83,訴,459,2013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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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陳楊水治
訴訟代理人 陳貞夙
被   告 呂再生
      呂水龍
      呂水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篤材
被   告 呂得勝
      呂黃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清藤
      呂清浩
被   告 呂德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郭恨
被   告 呂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楊勸
被   告 李清水
      陳侯玉桃
      陳朝木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有義
被   告 陳士文
      呂明涼
      呂黃截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呂清中
被   告 陳永富
      呂墻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陳油桂
      呂金得
      黃曜春律師
被   告 呂吳月英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安治
被   告 呂漢民
      呂安官
      陳呂張
      李呂陣
      楊秋金
      呂淑惠
      呂次雄
      呂淑珍
      呂惠美
      呂麗玉
      侯呂蕊
      黃英卿
      黃秀鳳
      黃金雪
      黃啟瑋
      黃葉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85年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編號8部分面積零點零参参零零肆公頃,由被告陳士文陳有義陳朝木陳永富陳侯玉桃共同取得,各按應有部分依序為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壹貳肆貳壹、参参零零肆分之捌壹陸参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8部分面積零點零参参零零肆公頃,由被告陳士文陳有義陳朝木陳永富陳侯玉桃共同取得,各按應有部分依序為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壹貳肆貳壹、参参零零肆分之捌壹陸参保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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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