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訴字第459號原 告 陳楊水治訴訟代理人 陳貞夙被 告 呂再生 呂水龍 呂水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鄧篤材被 告 呂得勝 呂黃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清藤 呂清浩被 告 呂德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郭恨被 告 呂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楊勸被 告 李清水 陳侯玉桃 陳朝木兼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有義被 告 陳士文 呂明涼 呂黃截兼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呂清中被 告 陳永富 呂墻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陳油桂 呂金得 黃曜春律師被 告 呂吳月英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安治被 告 呂漢民 呂安官 陳呂張 李呂陣 楊秋金 呂淑惠 呂次雄 呂淑珍 呂惠美 呂麗玉 侯呂蕊 黃英卿 黃秀鳳 黃金雪 黃啟瑋 黃葉秀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85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編號8部分面積零點零参参零零肆公頃,由被告陳士文、陳有義、陳朝木、陳永富、陳侯玉桃共同取得,各按應有部分依序為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壹貳肆貳壹、参参零零肆分之捌壹陸参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8部分面積零點零参参零零肆公頃,由被告陳士文、陳有義、陳朝木、陳永富、陳侯玉桃共同取得,各按應有部分依序為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肆壹肆零、参参零零肆分之壹貳肆貳壹、参参零零肆分之捌壹陸参保持共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