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彬
參 加 人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被上訴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
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07月0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18,5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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