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77號
CYDV,102,訴,477,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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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蔡垂華
被   告 賴浚維(原名:賴龍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 先敘明。又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繳裁判費8,200 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8 月4 日送達原 告,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 正,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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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