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呂文雄 洪秋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永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陳夫良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