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桂
訴訟代理人 郭致銘
被 告 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12日下午0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