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2年度,20號
CYDV,102,親,20,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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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20號
原   告 林幸珠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陳齊慰
      林琮佑
      曾裕中
關 係 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為未成年之
被告林琮佑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碧娟律師於本院102 年度親字第20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被告林琮佑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又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 項、民事 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琮佑(男,民國000 年0 月0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原告與被告曾裕中 所生,惟原告受胎懷孕時與被告陳齊慰仍有婚姻關係,故被 告林琮佑被推定為被告陳齊慰之婚生子女。然實際上被告陳 齊慰因犯案被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並於101 年4 月16日入監 執行,而被告林琮佑係於102 年4 月4 日出生,二者時間相 隔約1 年,故被告林琮佑人不可能係原告與被告陳齊慰所生 。為利被告林琮佑身分關係早日明確,原告有對被告陳齊慰 提起確認被告林琮佑與被告陳齊慰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及確認被告曾裕中與被告林琮佑間親子關係存在訴訟之必 要。因被告林琮佑係未成年人,為無訴訟能力,被告陳齊慰 戶籍登記為被告林琮佑之父,惟現在監服刑中,事實上不能 行代理權。而原告為被告林琮佑之生母,亦與被告林琮佑利 益相反。為此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51條 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被告林琮佑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 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1 份、在監執 行證明書1 份、戶籍謄本2 份為憑,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又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訴訟,因被告林



琮佑係未成年人,與母親即原告及戶籍登記之父親即被告陳 齊慰,於本件訴訟中之利益相反,且被告陳齊慰現在監服刑 中,事實上不能行代理權。而關係人吳碧娟律師為嘉義律師 公會推薦擔任本件被告林琮佑之特別代理人,有嘉義律師公 會102 年7 月31日嘉律會字第107 號函1 份附卷可稽,查關 係人吳碧娟律師為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由其擔任被告 林琮佑之特別代理人,對其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本院 審酌前情,選任關係人吳碧娟律師於本院102 年度親字第20 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被告林琮佑之特別代理人,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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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