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95號
CYDV,102,補,295,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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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傅左籐
被   告 林周碧玉
      林鐘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7,360元(依原告
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2,199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地價640元計算之)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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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