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傅左籐
被 告 林周碧玉
林鐘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7,360元(依原告
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2,199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地價640元計算之)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