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陳東源
被 告 江凱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