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68號
CYDV,102,補,268,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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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蔡垂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浚維(原名:賴龍通)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8,2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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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