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 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4人10份34元-1,000元=360)。又本件郵 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 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最新及完整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原因 及種類之債權人清冊。
(三)陳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是否曾依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若有,應提出成立協商之 協議書,並陳報協議內容為何(包含成立協商時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分幾期、每期繳款金額等事項)?是否毀諾? 若已毀諾,係於繳款幾期後毀諾?自協商成立後共繳納幾 期?及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若無,則請陳報於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若 有,請陳報是否成立協商,並請陳報協商之內容(包括每 期應繳金額、分幾期、利率)為何?共還幾期?何時毀諾 ?另請釋明聲請狀所載「雖有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非消費者債務請裡條例所示 之協商」係指何意。
(四)陳報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五)提出聲請人最近(含99年度至102年度)在職證明及薪資 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六)每月支出部分:
1、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所列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證明(如註冊 費單據、交通油費、勞健保支出證明、水電瓦斯費繳費證 明、電話費單據、小孩營養午餐單據等),其中交通費部 份,應釋明工作地點,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2、膳食費部份請釋明每月需高達9,000元之理由;教育費( 補習費)及團保費、保險費部份,應釋明係何人之補習費 及何種類之保險,及釋明有何支出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 單據;另編號05扶養支出部份,應陳報與編號02、03、13 關於小孩所提列之支出是否有重複提列,並請提出扶養費 支出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出證明;另編號15農會利息部 份,請釋明該項支出所指為何,並釋明有何支出必要。(七)提出受扶養人鄭怡如、鄭怡欣財產及收入狀況(應提出其 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 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 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聲請人 配偶支應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八)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鄭怡如、鄭怡欣是否有領取失業給 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幼兒教育補 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 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