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2年度,6號
CYDV,102,家陸許,6,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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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炎崑
相 對 人 李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區○○○○○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於西元2004年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 ,業經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西元2004年蕉民初字 第64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 )中核字第049219、049217號驗證屬實,為此,爰檢附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等資料, 依法聲請鈞院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及生效證明,業經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此有該基金會(102 )中核 字第049219、049217號證明書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判決書內 容,乃係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雙方性格不合, 經常爭吵,難以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依法可視為已破裂, 原告訴請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本院予以支持等語,此與我 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核 其判決內容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並無相違,是聲 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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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