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許宏如
關 係 人 許炎華
許雅琪
許文馨
許乘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之許雅琪.
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許00(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00(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00(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陳秀玉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許00(女,民國00年0 月 00日出生)、許文馨(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許00 (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之生父,因未成年人之生母 陳00(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死亡 ,留有遺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然於遺產分割協議相關 事宜,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為共同繼承之利害關係人,違反利 益相反之規定,依法不得代理,爰聲請選任未成年人之祖父 甲○○,於為未成年人辦理關於被繼承人陳秀玉遺產分割協 議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秀玉之繼承 系統表、同意書各1 份、戶籍謄本2 份為證。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秀玉之繼承系 統表、同意書各1份、戶籍謄本2份為憑,自堪認為真實;又 審酌被繼承人陳秀玉之父母均已具狀同意由甲○○擔任特別 代理人,而甲○○為未成年人之祖父,其於聲請人所述辦理 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中,並非繼承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 等未成年人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認由甲○○擔任未成年人 之特別代理人,對其等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準此,經核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