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106號
CYDV,102,婚,106,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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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2年度婚字第10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蔡碧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未成年長子丙○○(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被告與未成年長子丙○○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附表所示。被告應自離婚判決確定日起,至未成年長子丙○○成年之日止(即至民國120年8月11日止),負擔長子丙○○之扶養費用每月新台幣捌千元,並按月於每月五日前交付予原告代為管理支用,如被告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准原告與被告離 婚。兩造所生未成年長男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 任之。被告應自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月起至長男年滿二十歲 止,於原告行使及負擔長男丙○○權利義務期間,按月給付 扶養費新台幣(下同)20,000元,並由原告代為收取管理支 用。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後 原告於10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時撤回上開聲明精神慰撫金 部分,核屬撤回訴之一部,且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未為任何 表示,逾10日未提出異議,揆諸前開條文第4項之規定,視 為同意原告之撤回,原告此部分撤回,應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5日結婚,婚後定居於嘉義縣○ ○鄉○○村00鄰○○00之00號,育有一子丙○○(000年0月 00日生,以下簡稱「長子」)。茲因被告下列行逕,原告認 兩造已無何夫妻情意存在,且亦無法再與其共同生活,請求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離婚,結束已無夫妻情義 存在之婚姻:
、被告婚後還持續使用毒品,甚至在原告生產住院第二天,將



毒品帶至醫院廁所內吸食,並不顧原告產後需要休息,與朋 友在病房內打牌賭博到天亮,連護士進來換班也不迴避。 101年2月4日原告懷孕6週時被告又無故動手毆打原告,被告 之妹妹看不過去,乃幫忙撥打113 家暴專線並帶原告就醫並 驗傷,當時醫院告知原告有出血須安胎休養,但被告及公婆 (忙於工廠事務)卻不關心,還要求原告要照顧長子,亦不 同意原告回娘家安胎。翌日即2月5日,被告與其父發生爭執 後,明知原告懷孕且有出血狀況,卻仍將氣出在原告身上, 動手毆打原告,突如其來之暴力原告無法防範,抱在手上之 長子因而摔落地面碰到頭部頭皮滲血並嚎啕大哭,原告及長 子均受到傷害,就此部分原告業已聲請本院核發101年度家 護字第16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開庭時被告也因前晚 有吸食毒品,而不顧父母催促開庭時間,怕被驗毒而不敢出 庭,在保護令核發後才提起抗告,抗告庭中被告也坦承在有 動手,並且連續毆打頭部10幾下造成原告頭皮流血。101年2 月5日原告心繫長子頭部之傷害欲帶其就醫檢查卻遭婆婆及 被告欄阻,婆婆甚至將長子抱進房間不讓原告帶去看診,無 視長子之傷害是否會有危險或後遺症,原告不得已打電話給 社工,社工與被告溝通良久被告才同意長子送醫。、在短短的1年多婚姻關係中,原告全然付出在被告家盡心盡 力,卻遭如此之對待,被告仗著家中有權有勢,公婆又溺愛 不予矯正其偏差行為,雙方對簿公堂多次,絲毫不見被告有 半句抱歉,只見謊話連篇編派原告之不是,兩造實已無任何 夫妻情分可言。雙方間已經歷刑事傷害妨害自由案、民事保 護令聲請事件一、二審、甚至刑事誣告案,被告從未放棄指 摘原告之不是,更設計錄音以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種種被 告能「不計前嫌」原告卻做不到「視而未見」,被告如此努 力訴訟其目的不是要與原告經營美滿之婚姻,而是為了其父 母的面子及不讓小孩由原告照顧而已。
、兩造既已無法共同生活,而長子年僅1歲半平日即均由原告 負責照顧生活起居,被告對長子有家暴行為,且有施用毒品 之習性,情緒管控不佳、我行我素亦無責任,可以冷血的放 任幼子頭傷而不就醫診治,公婆平日均忙於工廠事務無暇顧 及孫子,且長子有一次被公婆帶至工廠時即遭熱水燙傷,公 婆亦未即時處理,致長子手指起泡潰瘍,原告看在眼裡疼在 心裡又無法開口,被告及公婆實在無法照顧好長子。原告為 長子之實際照顧者,長子對原告之依賴甚深,原告亦將付出 全部之心力來照顧長子,故長子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應由 原告任之較有利於長子之身心發展。
、被告身強體健,家裏經營工廠收入甚豐,被告既身為人父自



應有扶養小孩之義務,且長子才1歲多,隨著成長相對開銷 日見增加,又原告尚需付出時間及心力照料小孩生活起居, 無法全心工作養家,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長男丙○○每月 新台幣20,000元之扶養費直至成年。
、本案訴訟進行中長子於102年8月3日被被告接回,於當晚即 發生頭部受傷之情事,且該頭部外傷為2公分之撕裂傷,需 經手術縫合處理,有聖馬爾定醫院病歷資料可佐。原告之所 以發現是因為8月14日將小孩接回後發現小孩走路有些跛腳 ,四肢均有擦挫傷及皮膚炎不放心乃帶小孩就診,經醫師告 知才知上情。原告向醫院調取病歷後確認,至此才終於明瞭 為何自8月3日晚上起,被告一直不願讓原告接近小孩,不將 長子交還原告。被告因小孩受傷乙情不願原告發現,然倘小 孩是正常活動下造成頭皮撕裂傷,坦白告知原告即可,又何 須遮掩?被告尚在開庭時向庭上謊稱是因理髮時小孩亂動導 致,被告顯然在隱瞞小孩受傷之真正原因。長子在方家根本 無法受到良好之照顧,8月3日到14日這十二天中,小孩頭部 開放傷口,頭皮撕裂傷2公分,膝小腿開放傷口,接觸性皮 膚炎及其他濕疹,兩側下肢多處擦挫傷合併瘀血,右側上肢 多處擦挫傷,先前原告照顧期間從未發生小孩有皮膚炎甚或 四肢擦挫傷之情事,且小孩在原告照顧下活潑不怕生,社工 訪視時還會與社工玩,然8月14日當天小孩一臉的無表情、 沒有情緒(顯然情緒已被壓抑一段時日)讓原告真的很心疼 。由於上情,請斟酌是否在小孩五歲前被告之探視均以不過 夜為原則,俾利原告適時的關照到未成年人之身心狀況,以 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安全及健康。
、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
、被告以原告曾離婚及學歷問題指摘原告善於說謊云云,原告 在於交往時為避免婚後爭執,婚前即告知過有離過婚,且長 輩也認為過去的事都過去了並不在意,被告得知時也只問了 有生過小孩嗎,原告回答沒有之後被告就沒再提過此事。又 原告確實就讀○○○○只是不覺得重要,未更正身分證註記 而已。男女交往貴在交心,如果學歷重要,為何當初被告不 早表明?又此學歷有影響到2人婚姻生活之經營嗎?被告於 交往時連高職夜校都沒讀畢業,原告也從沒因此嫌棄被告, 更何況原告並未曾蓄意隱瞞。
、被告狀紙所載是捏造的情節,不僅避重就輕還誣賴原告,當 時被告父母是怕被告觸犯兒少法不願將小孩送醫,稍晚原告 媽媽來探望時,發現小孩頭部有滲血乃要求立即送醫,也遭 到被告的阻攔,不得已打電話告知社工,經社工協調後隔天 被告才讓小孩就醫,並發現小孩有腦震盪的現象,但被告卻



心虛隱瞞,說醫生只是隨便看看並無大礙。小孩摔到地上是 事實,有受傷也是事實,被告隔日即2月6日才帶小孩就醫也 是事實,一般人家幼兒頭部摔碰到地上,誰家父母不會緊張 送醫檢查?
、原告於2月5日回娘家休養後,被告及父母於2月12日到原告 家中強制要將小孩帶走,過程中怕小孩受傷隨即報警處理, 經由警察調解並輔導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小孩的安全,且收到 保護令時被告立即將原告與小孩趕出家門,此部分業經被告 保護令抗告程序之代理人自承。
、保護令期間,被告時常提及家人想孫,要求帶回去讓父母看 一下或是來原告娘家看小孩,原告才會陪同,若不同意,被 告就用親權威脅,並沒有所謂的原告主動要求外出用餐或者 購物之情,到汽車旅館是因為被告已在原告娘家門外要求要 談事情,並說原告家人在家不方便,要到外面談話,若不同 意他就要一直等,為避免麻煩才同意前往汽車旅館。在保護 令一年期間,被告只拿過1000元及2包尿布,並表明自己沒 工作,根本沒錢可以養小孩也沒能力搬出去住。被告先設計 錄音、簡訊製造假象,再用以自欺欺人,就能維繫婚姻之圓 滿嗎?兩造經過如此互相攻訐之訴訟歷程後,還能盡棄前嫌 的繼續共活嗎?被告所提之101年9月15日及12月20日原告根 本未與被告出遊,至於102年1月17日出席公司尾牙乃是應被 告父親之要求帶小孩參加尾牙以免失面子,當時還有原告哥 哥及其女友一同參加並一同提早離開返家,翌日被告就對原 告提出誣告之告訴,顯然方家的任何要求均係在設局要告倒 原告。
、被告所提出之錄音譯文內容均為斷章取義之作,事實原委原 告已另為說明,原告對話之語氣雖非輕聲細語或小心翼翼, 但也不代表唯唯諾諾的人才會是家暴的對象,倘原告非長期 家暴之受害者,身為被告之親妹妹,又怎會帶原告去驗傷並 代為撥打家暴專線?被告每次來一直在重覆問這些問題,原 告真的很煩,被告以她母親為焦點之話題較不會有摩擦,被 告自己本身做的事,其自己清楚多說無益。就被告所整理之 「兩造自原告101年5月離家後之相處情形」所載,並非事實 ,被告有要求要做親密行為但均遭原告拒絕,被告還因此有 數次遭拒後即離開連小孩也不理,被告來看小孩均在客廳而 非在原告房間,其也從未進入過原告房間,在方家、在汽車 旅館原告可發誓根本未與被告為親密行為,有2次在娘家, 原告被被告強行要求並以要吵醒小孩不讓小孩睡午覺為由, 迫使原告在廚房接受其性行為,被告為逞獸欲以小孩為要脅 ,卻要說是以夫妻模式相處,原告為了小孩都只能含淚硬吞



,還能如何?
、家暴發生前原告因懷孕孕吐十分嚴重,全家均知悉原告已懷 孕,證人就是因為原告已懷孕被告還是這樣不知節制,看不 過去才會趁其父母不在時帶原告外出驗傷。101年2月5日原 告遭被告毆打後翌日前往聖馬爾定醫院門診就醫即有「妊娠 6+週合併先兆性流產」之診斷,參以事發前原告並無就診婦 產科有流產相關症狀之情事,則在101年2月5日事發後原告 才產生「先兆性流產」現象已屬明確。此外,依大佳診所之 回函,可知原告並未前往大佳診所施作人工流產手術,亦未 曾至其他醫院或婦產科診所施作人工流產手術。大佳診所之 回函內容事實上與原告之就診情形不符,且有蓄意隱瞞曾幫 原告內診時有拍照,並向原告說明因有不完全流產,致使腹 內息肉腐壞導致腹痛之事實。大佳診所否認有幫原告施以人 工流產手術乙情,起因於原告係有配偶之人,如欲施行人工 流產需經配偶之同意才能為之,否則將有醫療糾紛,醫師在 面臨醫療行為對於法院函詢均有極高之防備心。此外,本件 除了原告前往請教大佳診所當時之醫療行為為何外,被告方 面亦多次前往大佳診所詢問原告有無在該診所做流產手術, 此造成醫師精神上之壓力。再者,大佳診所雖然未對原告施 以刮除手術,但刮除手術亦可用來施作人工流產,而非僅於 在不完全流產時,用來清除宮腔內殘留組織,從而醫師一概 否認原告有流產現象,有意避嫌之心態亦屬常情。大佳診所 雖未對原告施以刮除手術但確實有內診,以致原告誤以為有 為刮除手術,故大佳診所未對原告施行刮除手術亦不代表原 告陳述不實,原告並於102年8月8日取得與大佳診所醫師的 錄音,可資證明。原告當時就診後除了支付掛號收據費用外 ,尚支付一筆700元無收據之醫療費用,故醫師是否有逃避 健保局查核之情形,而故意隱匿部份之醫療行為不得知?但 參酌錄音內容醫師確實有持醫療器械深入原告體內之事實。、被告時常嫌小孩影響睡眠,所以等小孩睡著後故意甩房門或 大叫將小孩吵醒,並說這叫以牙還牙,在家時亦不常與小孩 親近互動,此從被告自己提出之錄音譯文內容亦可明顯得知 ,就連小孩頭部摔碰到地上號啕大哭時仍無動於衷,拒絕原 告帶其就醫檢查,事後小孩都診斷有腦震盪現象了還可大言 不慚的說小孩本就沒怎樣,明明連續毆打原告多次致使原告 受有頭部等多處之傷害了也說其並未動手,又推說其動手是 因原告無故外出云云,被告不也謊話連篇?被告自恃家中財 力雄厚、沉迷線上賭博遊戲、荒於工作、吸食毒品、遇事只 會卸責一事無成,如此就能教育好小孩嗎?
、原告並未經常無故離家,102年2月5日是被告不讓小孩隨原



告回娘家,2月6日原告經社工楊先生告知小孩有腦震盪現象 要注意,原告趕忙去探望時,發現小孩被獨留在床上,被告 在客廳抽煙,其父母在門外會客,尿布已經很溼,小孩又會 翻身了,且小孩當時又滿臉萬金油,使其不舒服而哭鬧不已 ,被告家人竟不理會,原告乃向社工要求想帶小孩回娘家照 顧,社工亦認為由原告照顧小孩較妥,便與被告及其父母溝 通後,原告得以帶回小孩自己照顧。於2月12日因被告及其 父母來娘家大鬧強要將小孩帶走,原告怕傷害到小孩且影響 鄰居安寧乃請警察到場處理,嗣後其母還去原告媽媽工作地 點亂過,原告不得已乃再攜小孩回方家,直到保護令核發。 4月中保護令下來,被告將原告母子趕出去後,原告即帶小 孩回娘家居住。被告來帶小孩的時間都是快接近中午,可查 通話記錄,101年4月底有帶回過夜一次,但小孩整夜哭鬧, 被告即一直來電,說其父母不願幫忙且整夜沒睡,要將小孩 送回。故自5月後小孩即未曾在被告家過夜,因他們根本無 法照顧。
、101年2月4日去真北平聚餐,乃是因被告父母說其妹妹去美 國3個月留學回來要慶祝一下,早已預先訂好的不能不去, 又說原告動到胎氣要補一下,堅持要原告一起去,因被告已 表明不去要在家打電玩,為免2人單獨在家原告才一同前往 ,當晚被告根本未去真北平餐廳,且於翌日被告又毆打原告 ,如此還說2人情感可輕易修補?
、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兩造所生未成年長 男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被告應自離婚 判決確定之翌月起至長男丙○○年滿二十歲止,於原告行使 及負擔長男丙○○權利義務期間,按月給付每月扶養費每月 新台幣20,000元,由原告代為收取管理支用。、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抗辯以:
、被告否認有吸食安非他命之情形,被告18歲時,有因施用安 非他命勒戒過,但勒戒後被告已完全戒除,兩造交往之初, 被告也坦言之前的錯誤。原告於101年2月5日夫妻吵架後離 家,且為了達到聲請保護令、離婚等目的,不斷主張被告有 施用毒品。兩造婚後只有在101年2月4日因原告要將長子放 在家裡自行外出,所以發生爭吵,爭吵中被告用電視遙控器 丟原告,原告不甘示弱,竟走向抱著小孩的被告,用力抓被 告頭髮,被告擔心小孩受傷,只好將小孩交給在場的妹妹, 兩造互相發生拉扯。2月5日原告又丟下哭鬧的兒子不顧,無 故要離家外出,被告詢問原告不說明原因,也不言明何時回 家,兩造再起爭執。




、原告善於說謊,隱瞞之前離過婚的事實,且欺騙被告說自己 是高中畢業,被告在向戶政機關申辦兩造結婚登記時,才知 道原告只有國中畢業,且因戶政人員告知,被告才知道原告 之前離過婚,被告不是在乎原告的學歷,只是在乎原告為何 如此善於詐欺?
、原告對被告聲請保護令、提出傷害告訴及本件離婚所主張的 兩造吵架過程,有虛構、隱匿之情形,原告在兩造吵架過程 中,自己把小孩放置地上,導致小孩受驚嚇大哭,卻謊稱是 因為被告暴力毆打,原告才將抱在手上的長子摔落地面,原 告甚至虛構被告有妨害自由,不讓原告帶小孩就醫的事實。 事實上,兩造於101年2月5日傍晚吵架結束,被告妹妹已經 把兩造吵架之事通知被告父母,父母返家責罵被告,指責被 告錯誤,後來被告有挪動身體之無意動作,原告誤以為被告 要對他不利,迅速將長子放置地上,自己閃到被告父親身後 ,長子因而大哭,被告母親將長子抱離現場,原告後來竟然 捏造告訴事實,指稱被告毆打原告致長子從其手上摔落受傷 ,要將長子送醫卻遭被告以妨害自由之行為阻止,並在對被 告提起之傷害告訴中,一併提起妨害自由之告訴。、保護令核發後,101年5月份原告搬離被告住家,原告還是常 打電話要被告回原告娘家帶她去買東西或外出用餐,並曾前 往汽車旅館休息。兩人平均每週至少見面一次以上,而且兩 人見面時都是以正常夫妻相處模式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兩 造聊天時,被告詢問原告為何以不實內容告被告妨害自由, 原告始坦承當初不同意原告帶長子看醫生的是被告母親,上 開對話內容,被告有加以錄音(本院卷第46、82-106頁), 且互傳手機簡訊(見本院卷第107至131頁),由錄音內容可 知原告早已有意離婚,故意挑起被告情緒,讓夫妻吵架、被 告打傷原告,原告再藉此對被告予取予求。原告在保護令期 間內,安然住在娘家,每月領取政府補助,還打電話叫被告 帶她外出用餐、購物,可見原告主張被告婚後施用毒品,情 緒不安會毆打原告云云,均非事實。被告果真如此惡劣,原 告必然躲著被告,豈可能和被告單獨外出,且從被告錄音內 容顯示,原告對被告講話的語氣完全沒有受到家暴的可能, 原告還會責罵被告「哭夭」,到底誰比較凶悍可想而知。被 告為了培養夫妻情感於101年12月20日提議一起去約會,原 告也答應隔天可以,由簡訊內容可知,兩造仍十分甜蜜,沒 有足以判決離婚之事由。102年1月17日原告還參加了被告父 親公司的尾牙聚餐。
、原告善於欺騙法院,也有相當常識,原告自知保護令即將期 滿,希望繼續領取單親補助,又不願與被告家人一起生活,



故在102年3月11日起訴請求離婚、子女扶養費及損害賠償等 。其實之前在家,被告家人對於原告百分容忍,被告母親還 每個月給原告15000元的零用錢,原告嫌少,還對被告指稱 媽媽很「機車」、「瘋查某」、「破格查某」,但原告在訴 訟案件審理時卻偽裝的楚楚可憐。被告不同意離婚,因為兩 造育有長子,兩造如果離婚,長子無法享受完整的親情,且 法院不應讓原告以不誠實的訴訟手段達其目的。、由被告提出之錄音譯文可知,兩造相處尚稱融洽,並無離婚 之需要,故被告極力挽回婚姻,未料原告竟欲以刑事告訴之 方式羅織被告入罪,這樣原告才能行使或負擔對長子的權利 義務,原告如此居心,實不能將婚姻的破綻歸責於被告。本 件原告所主張之離婚事由,除家暴保護令以外,盡皆未有任 何客觀證據相佐,例如原告起訴狀所稱被告吸食安非他命、 導致原告流產、被告以不正當手段迫使原告與其發生性行為 等等。兩造婚姻雖陷危機,但絕非毫無挽救機會。、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所為子女監護調查報 告,是原告片面向社工表示的意見,有諸多不實之處,例如 原告對於被告父母帶長子回家的時間有許多限制,只准帶回 來數小時,但不能過夜,被告父母雖想多疼愛孫子,不滿意 原告限制帶長子回家的時間,但為了尊重原告也指好無奈接 受。兩造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父母都在工廠上班,只有原告 賦閒在家,鮮少幫忙做家事,長子就算哭鬧不止,被告或父 母因為上班也無從得知,豈會發生要求原告放下手邊工作過 來安撫長子之狀況?原告在社工訪視時,美化自己且醜畫被 告,訪視報告內容為原告片面之詞,不足採信。、原告於102年5月22日開庭時陳稱「101年2月4日遭被告毆打 致流產」,且嗣後「曾至新民路大佳婦產科為刮除流產手術 」云云。然而,由鈞院函詢大佳診所102年6月6日回函可知 ,原告101年2月至該診所就醫,係因陰道發炎等病症,並未 如原告所稱之流產手術,原告實不應一再任意空言指摘被告 。大佳醫院於102年7月8日回函中更明確指出「患者就醫原 因一般婦女常見疾病。因陰道炎常合併輕度腹部悶痛為患者 主觀敘述,非屬特殊癥候。本診所依病情並未作內視鏡檢查 ,且根據患者當日來診主述與醫師診查後診斷既未發現任何 符合流產現象,故本診所亦從未予以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等 語,可見原告101年2月至該診所就醫,係因陰道發炎等原因 ,原告所稱遭被告毆打致流產一事,顯屬杜撰。、被告自101年5月起兩造相處時即暗自錄音之原因在於:被告 自原告離家後,兩人在外相處之際,被告一再發現事有蹊蹺 。被告查覺由於有家事保護令存在,無論被告將來如何主張



,若無客觀證據佐證,恐怕無人相信其說法之真實性。尤其 原告在一年內,基於101年2月之兩人齟齬與爭執,竟連續不 斷向警察局、地檢署、法院提告被告家暴、傷害、妨害自由 、離婚等告訴,令被告應接不暇、痛苦不堪;原告另一方面 卻私底下與被告碰面相處,兩人更有夫妻親密實質關係,更 讓被告感到若不採取自我保護行動,將來口說無憑,恐無人 相信其說法,方為錄音以澄清事實。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按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 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 ,宜允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 法親屬編,就裁判離婚之原因,為應實際需要,參考各國立 法例,增設民法1052條第2項,明定有同條第1項以外重大事 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而夫妻生活貴在相互 扶持,共同經營永久生活為目的,配偶間自應協力保持其家 庭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互相尊重以增進情 感之和諧,倘夫妻終日爭執,未能共同生活,則其婚姻關係 已屬有名無實,應認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是 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 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 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 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主張兩造於100年1月5日結婚,育有長子(000年0月00 日生),於101年2月4日、5日發生被告暴力毆打原告之事件 ,經本院核發101年家護字第16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兩造自 101年5月前後分居,原告於101年6月間對被告提起刑事傷害 、妨害自由等告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 1673號判處被告犯2個傷害罪,各處拘役35日,應執行拘役 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妨害自 由部分,則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 字第5668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帶著長子搬回娘家居住迄今 已1年多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保護令及抗告裁定、起 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13頁),且經 本院調取101年家護字第16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案卷全卷、 101年度嘉簡字第1673號刑事簡易案卷全卷查閱屬實,並為 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被告對於101年2月4日發生之家暴事件,雖以前詞置辯,然 查,原告於當日下午2時59分許至聖馬爾定醫院急診室就醫 ,依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受有左前臂紅痛、左腰部紅痛、雙



上臂及前臂多處抓傷、紅之傷害(見本院101年度家護字第 166號卷第22-23頁),可見原告受傷情形非輕。。原告主張 102年2月5日下午再次受到被告暴力毆打乙節,原告於102年 2月6日晚上8時56至聖馬爾定醫院急診驗傷,有診斷證明附 於刑事傷害案卷之警詢卷內可佐,此外更有2月4日原告被毆 打之後受傷照片13張(上開警卷第21至27頁)可參。被告於 上開保護令案件抗告程序調查時亦陳稱:我打了原告的頭十 幾下(見本院101年家抗字第22號卷第32頁背面),於刑事 案件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也都坦承2月4日、5日有毆打原告 (見刑事傷害案件101年度偵字第5668號卷第14頁、警卷第2 頁)依照片所示,原告頭部受有輕微出血的擦傷,肢體多處 抓痕紅腫,可見被告用力之猛,被告既然對原告有如此暴力 傷害行為,原告豈有安住在被告家中之必要?更何況,被告 保護令案件之代理人自承:事後是因為保護令下來,被告賭 氣說不然原告搬出去,後來原告就搬回娘家等語(見本院 101年家抗字第22號卷第33頁)。可見,被告於暴力毆打原 告之後,不僅未深刻反省自身錯誤,更試圖粉飾太平,遮掩 自己過錯,責怪原告聲請保護令,甚至驅趕原告回娘家。原 告因為被告的暴力行為,本難以與被告維繫夫妻生活,如今 獲得保護令所核發的長子暫時監護權,可以合法的帶著長子 離開方家,豈有不返回娘家居住之理?
、再者,原告於102年2月4日急診就醫時應已發現自己有懷孕 ,且當天是由原告小姑(即證人丁○○)陪同就醫,有急診 病歷之記載可查(見本院卷第229、231頁),聖馬爾定醫院 急診室之醫師既然對原告施以懷孕試驗且呈陽性反應,豈有 不明確告知原告及陪同家屬之理?原告已懷有身孕,卻遭到 毆打,在返回方家後,又豈可能不跟家人說明此事?被告竟 於2月5日再次毆打原告,原告先於2月6日至聖馬爾定醫院婦 產科門診,當時有「妊娠6+週合併先兆性流產」之診斷(於 102年5月11日補開診斷證明,但就診日期為101年2月6日婦 產科門診無誤),在於當日晚間8時許再因急性疼痛至聖馬 爾定醫院急診就醫,當時原告皮膚仍有紅腫之狀況(見本院 第224至225頁101年2月6日之急診病歷)。凡此種種,再再 顯示被告連續之暴力行為已達常人無法忍受之程度。原告於 101年2月4日是由小姑陪同就醫,102年2月5日下午2時許發 生爭執後,也是小姑幫忙撥打113家暴專線(見本院卷第 166-167頁言詞辯論筆錄),可見當時連被告家人都認為是 被告有錯,希望能夠幫助原告。
、被告雖以原告遭家暴後仍一起和被告家人至真北平餐廳用餐 ,可見情況不嚴重云云,並提出101年2月4日20時2分之真北



平用餐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155頁)。然證人丁○○即原 告小姑、被告妹妹證稱:當時看小孩沒怎麼樣,後來小孩也 沒有哭了,那天我們要去真北平吃飯結果我們還是有去吃飯 云云(見本院卷第166頁背面),顯然對於時間之記憶已發 生錯置。原告應係於101年2月4日遭毆打成傷後,由證人丁 ○○陪同至聖馬爾定醫院急診就醫,之後全家(不含被告) 又一起至真北平吃晚飯,101年2月5日下午又發生被告毆打 原告及疑似長子掉落地面的事,證人才協助原告撥打113通 報。因被告頻繁的暴力行為,證人又非當事人本人,對於細 節記憶不清也是人之常情,故應以發票、病歷等書證之記錄 為準。原告於101年2月4日與被告家人前往真北平用餐,當 時被告並未一起去,業據證人丁○○陳述明確,是原告可能 基於與被告家人的情誼或不願與被告單獨留在家裡而前往用 餐,無論原因如何,都無從推論「事情不嚴重」(原告傷勢 詳如照片),更與長子受傷是否嚴重之判斷無關(因為根本 不是同一天的事),被告執此作為抗辯,顯乏依據。、原告於本院10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時主張:101年2月4日爭 執之後,小姑帶我去驗傷,當時發現有流血現象,才會後天 (2月6日)去婦產科檢查,約11日左右在住處大出血,沒有 人可以幫我,整床都是血,因為長子在家又沒人可以幫忙照 顧,所以沒去就醫,小孩是自然流產後,才去(大佳診所) 作刮除云云;核與原告在保護令案件調查時主張:2月4日我 去驗傷,醫師跟我說要臥床,但2月5日被告又打我,我就 先回娘家,2月6日跟被告回去後,當天就流產了云云(見 本院101年家護字第166號案件第41頁),並不完全相符。原 告於2月4日急診時急診科醫師僅發現原告有早期懷孕之情形 ,並未有出血之記載,有上開病歷可查。又原告於2月6日前 往聖馬爾定醫院婦產科門診就醫,知悉有「先兆性流產狀況 」(見本院卷第136頁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安胎,婦產 科醫生亦會給予建議。然懷孕六週因為胚胎本身不良、或著 床位置不佳而自然淘汰之情形所在多有,原告主張是遭被告 毆打而流產,且從2月4日就開始有出血情形云云,是否略微 誇大,無不令人存疑。又原告主張至大佳診所進行刮除乙節 ,業經本院兩度向大佳診所醫師函詢,有該診所102年6月6 日、102年7月8日(見本院卷第149、199頁)回函在卷可參 ,均表示未為任何刮除手術或流產不完全的處置。其實原告 於101年2月初懷孕,事後也流產,此為現有證據可清楚顯現 之事實,在大佳診所究竟進行何種治療,根本非本案審認之 重點。原告竟為證明自己沒有說謊,於102年8月8日前往診 所詢問醫師並私下錄音,然事隔一年有餘,醫師都僅能根據



病歷回答,原告以誘導之方式詢問醫師,欲證明有「內診」 ,又有何必要?原告在2月4日發現懷孕後,2月5日被告又有 暴力行為,任何人皆難以忍受,無庸多言其他。原告縱然此 時離家,本院也會認為原告已有不能和被告同居之正當事由 ,實無必要再羅織更多不利於被告之事證。
、被告抗辯101年5月份原告搬離被告住家後,還是常打電話要 被告回原告娘家帶她去買東西或外出用餐,並曾前往汽車旅 館休息,兩人平均每週至少見面一次以上,而且兩人見面時 都是以正常夫妻相處模式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等情,雖提出 錄音光碟、錄音譯文(本院卷第46、82-106 頁),及手機 簡訊(見本院卷第107至131頁)為證。然被告如果對原告真 的還存有夫妻間的信任,何以在兩造相處時私下錄音蒐證? 更在本案訴訟中拿出來指責原告,作為有利於自己之證據? 被告抗辯,錄音是為求自保、還原現況云云;被告所述情況 ,是在假設原告對被告提起「違反保護令」、「傷害」等刑 事告訴時,或許有提出錄音光碟證明自身清白之必要。本案 為離婚訴訟,被告雖口口聲聲表示不願離婚,但被告所有舉 證之方式,都是在破壞夫妻的信任與尊重。原告返回娘家後 ,或許確實對被告舊情未了,偶爾與被告見面、約會,但這 些夫妻相處的私事,被告以錄音、簡訊為證據,進而整理出 「兩造自101年5月離家後之相處情形」(見本院卷第156-15 8頁),原告也對被告主張之情結詳加反駁(見本院卷第178 至195頁),可見兩造間之信任早已蕩然為存,被告為求證 明原告「說謊成性」舉證手法已是無所不用其極。被告認為 原告如此不堪,卻空言兩造婚姻並非無法維持,只是有婆媳 問題云云,顯然令人難以理解。
、又原告對被告提起傷害告訴,在警詢時像警察陳稱:(2 月 5日)當時小孩有哭鬧情形,我因害怕小孩有受傷,所以想 將小孩就醫,但是被告不讓我將小孩送往醫院就診,所以我 才遲至101年2月6日自行到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就 醫,小孩由我婆婆、被告自行帶往醫院就醫…我想抱小孩去 就醫,結果被告一直說不需要,並將小孩抱走,不讓我抱小 孩去就醫…我要對被告提出傷害及妨害長子人身自由之告訴 等語(見刑事傷害案件警卷第6-8頁)。於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1年9月12日偵訊時,經檢察官詢以「本件你兒 子掉落地面,照你所述是你婆婆抱走,雙方就是否將小孩送 醫部分意見不合,被告並無妨害自由之具體犯意,此部分犯 罪嫌疑不足予以處分,僅記載要旨,是否同意?」,原告當 時係表明「同意」(見101年偵字第5668號卷第14頁),根 本沒有再追究被告妨害自由部分罪嫌之意。被告竟於接獲不



起訴處分書後,又對原告提起誣告告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 理中,並堅持無法和解,有刑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205至208頁)。被告毆打原告成傷在先,原告 或許因一時氣憤,在警詢時主張被告不讓長子就醫之情況與 現實有些許出入,但在檢察官偵訊時已加以釐清,原告也表 達不追究、同意不起訴處分書僅記載要旨,既然妨害自由部 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何有必要再對原告提出誣告告 訴?被告舉動豈是有意維繫婚姻?兩造經歷刑事傷害、妨害 自由案、民事保護令案、刑事誣告案,互相指責對方不是, 夫妻情感早已蕩然無存,無非是為了爭一口氣而已。、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婚後還持續使用毒品,甚至在原告生產住 院第二天,將毒品帶至醫院廁所內吸食,並不顧原告產後需 要休息,與朋友在病房內打牌賭博到天亮,連護士進來換班 也不迴避云云,完全未提出任何證據已實其說,自難信為真 實。
、本院審酌兩造於100年1月5日結婚,101年2月4日、5日被告 對原告有家庭暴力行為,並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原 告於101年5月間攜同長子返回娘家,與被告分居迄今1年有 餘。兩造婚後共同生活之時間不長,感情基礎本來就還未穩 固,且被告對原告暴力相向,原告並無容忍之義務。原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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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