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07號
CYDV,102,司拍,107,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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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葉宏平
相 對 人 蔡宜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 17、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宜潔於民國99年6 月2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現在及將 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129年6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9年6 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 ①1,650,000元②3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9年6月24日② 104年6月24日止,並均約定本息平均攤還,如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 款。詎相對人自102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上開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1,462,981元②157,064元, 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歸戶總數查詢、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一件,借據、本 金及利息明細資料查詢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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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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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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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巿│ │竹圍子│三 │98 │建│2040 │10000分之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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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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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 第 │ │ │ 合 │主要建│ 面 │面│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十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一 │ │ │ │築材料│ │ │ │
│ 號 │ 號 │ │ │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 層 │ │ │ 計 │及用途│ 積 │位│ │
├──┼──┼────┼────┼────┼───┼──┼──┼────┼───┼───┼─┼──┤
│001 │2369│嘉義巿興│嘉義巿竹│住家用鋼│71.46 │ │ │ 71.46 │陽台、│陽台9.│平│全部│
│ │ │達路702 │圍子段三│筋混凝土│ │ │ │ │花台 │50、花│方│ │
│ │ │號11樓1 │小段98地│造14層 │ │ │ │ │ │台0.88│公│ │
│ │ │ │號 │ │ │ │ │ │ │ │尺│ │
├──┴──┴────┴────┴────┴───┴──┴──┴────┴───┴───┴─┴──┤
│共有部分:竹圍子段三小段2428建號,面積:3406.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之69; │
│ 竹圍子段三小段2430建號,面積:724.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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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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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