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5號
CYDV,102,司執消債更,5,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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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永村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柯正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鄭崑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 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 主張從事布袋戲表演,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7,667元。 查債務人於101年12月2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檢附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稱其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總計608, 000元,則平均每月收入約25,333元(即608,000元÷24月= 25,333元) ,另債務人於101年6月28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申請協商時,自陳其每月收入為30,000元,此有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102年1月29日民事陳報狀所檢附之前置協商申請人收 入切結書附卷足憑,則審酌債務人以從事表演布袋戲為業, 逢年節、神明日受僱表演,並參酌債務人101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並無其他所得資料,是債務人每 月收入以25,333元、30,000元之平均值27,667元「計算式: (25,333元+30,000元) ÷2」計算為允當,則債務人主張其 每月收入約27,667元應為可採。
(二)債務人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包括膳食費 4,800元、水費、電費、電話費1,500元、牌照稅、燃料費3, 210元、國民年金1,242元、健保費813元、雜支2,000元、工 作成本7,000元、扶養費4,000元。其中: 1、膳食費4,800元、水費、電費、電話費1,500元、國民年金1, 242元、健保費813元、雜支2,000元,均為生活必要支出, 且數額尚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另審酌債務 人從事布袋戲表演之工作性質,其必須使用車輛載送布景等 物,故有以汽車代步之必要性,則每月牌照稅、燃料費3,21 0元之支出仍屬必要,應予認列。
2、工作成本7,000元部分:
債務人主張每月工作成本原為4,000元,惟因為配偶生病, 無法協助其工作,須另僱請他人操作布袋戲木偶,致工作成 本增加為7,000元。經查,債務人配偶因肝腦病變、肝硬化 接受治療,此有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102年4月12日醫 療診斷證明書影本乙紙在卷足參,且參酌債務人工作性質, 是認債務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
3、扶養費4,000元部分:




債務人之母親係民國19年11月2日生,且101年度無所得資料 ,其名下亦無財產,此有戶籍謄本、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是堪認債務人母親有不能維 持生活情事,仍需債務人扶養。爰審酌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 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及債務人與其兄弟姐妹應共同分擔 扶養母親義務,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負擔扶養費4,000元, 數額尚屬合理,應予認列。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應予認列之必要費用合計為24,565元(計 算式:膳食費4,800元+水費、電費、電話費1,500元+國民 年金1,242元+健保費813元+雜支2,000元+牌照稅、燃料 費3,210元+工作成本7,000元+扶養費4,000元=24,565元)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7,667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 24,565元後,雖僅餘3,102元(計算式:27,667元-24,565元 =3,102元),惟債務人仍願意樽節支出,勉力再縮減其生活 開銷,而提出每期清償4,000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合計清 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288,000元,債務總清償成 數達7.49%(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誤載為0.0749%),堪認其確有 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依債務人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 案。又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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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